• 2018-08-23
    来源:财政部、工人日报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聚焦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中短途出差、去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下乡等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做好差旅费等现行制度与公车改革制度的衔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财政部:推进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制定公车改革配套政策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地方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巩固公车改革成果,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工作,聚焦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中短途出差、去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下乡等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研究做好差旅费等现行制度与公车改革制度的衔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在科学合理保障公务出行需要的同时,坚持行政区域(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由选择,到行政区域外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原则,从严从紧制定支出标准,合理控制支出,坚决防止因乱开口子或放松要求影响车改成效。 下一步,财政部将密切跟踪各地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建设情况,推动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并有效运行。 公务用车,中央有了新要求! 去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专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约3600字,共六章31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公务用车,这些问题要厘清! 1、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使用公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2、党政机关使用哪些车辆属于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3、党政机关可以配置越野车吗?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多少年可以更新?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 2018-07-2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徐梦龙 “围猎”一词,本意是从四面合围起来捕捉动物,用在党员领导干部身上,是指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干部。 “围猎”的类型很复杂,梳理十八大后被“围猎”落马的官员,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投其所好型。一些“围猎者”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有的官员喜欢赌,便在牌局上故意输钱以输送赌资;有的官员沉迷美色,就设下美人计;有的官员喜欢古玩字画,则出现“雅贿”;有的官员喜欢摄影,则免费送上昂贵的摄影器材以及包揽摄影过程中的各项经费;有的官员喜欢打高尔夫,就出资为其办会员卡,提供场地等供官员消费…… ——2 温水煮青蛙型。“我不是从思想品德、为人上结识既相互促进又清淡如水的朋友,而是交了一批重哥们义气,又带有铜臭味的老板朋友,思想逐渐发生变化,贪欲也随之培养起来,最后被这些所谓‘朋友’温水煮青蛙。”2015年1月,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在庭审时如此供述。“围猎者”在和官员的交往中,往往从细微入手,很可能一开始仅仅是吃饭喝茶送点小礼品,继而事无巨细都能主动帮官员妥善料理。情感投资基础逐步稳健之后,“围猎者”自然在很多方面会得到回报。这种典型的“温水煮青蛙式”的情谊型“围猎”方式,往往能在潜移默化中软化官员的警惕性,淡化官员的底线意识。 ——3 利益交换型。该类型又包括权力输送、金钱输送等。权力输送是指利益集团将自己手中的某些特殊权力送给某些官员,以此“围猎”官员手中的权力,达到这两类权力主体的相互输送、互通有无,甚至形成攻守同盟,将本来非法的利益合法化。这种“围猎”方式通常发生在项目审批、职称评定和相关人员提拔调动等事项上。金钱输送则是指利益集团在“围猎”过程中,直接将金钱送给官员,换取官员的权力支持。这种形式多体现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卖官鬻爵、土地出让等领域。 ——4 曲线救国型。对一些具有一定抵制诱惑能力,或因位高权重而难以被“围猎者”轻易接触到的官员,则迂回包抄,从官员外围入手,选择其家属、子女、司机等进行“围猎”。一旦其身边人就范,有的官员只好跟着“投降”。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原党委书记王光荣20多年在城建工作岗位上结交的开发商朋友,逢年过节礼品不断,女儿出国、结婚更是礼金重重。有送礼者说,第一次去他家送礼发现其妻在家里地位高,就马上改走“夫人路线”。 ——5 利用影响型。有的商人热衷于架天线、抱大腿、找靠山,经常以不经意的口吻把大领导挂在嘴边,为自己营造气势,对官员施加影响,达到“围猎”目的。利用迂回手法,邀请能影响制约“围猎”对象的人出面斡旋,是一些“围猎者”的“老道”之处。刘某向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罗欧行贿50万元。在庭审中,刘某交待其在向罗欧行贿的同时,还虚构自己认识中央领导,以帮罗欧跑官转正为名诈骗了他4008万元。此前热播的专题片《永远在路上》透露,一些老板精心组织饭局,邀请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以及与自己项目相关的政府官员参加。周本顺对这些邀请来者不拒,他很清楚对方的目的:“我出面帮他站台,什么话都没有说,别人就知道这个人上面有人,这个事就会办得通。” 江苏省纪委监委调研发现,2015年至2017年,省纪委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的33件省管干部案件中,只有1件没有“围猎者”参与其中。 “近年来,一些重点领域腐败问题得到强力整治,但商业贿赂屡禁不绝,多头多次行贿受贿现象普遍,查处一个党员干部往往牵出一批老板,查处一个老板往往也能带出一串党员干部。”江苏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高邮市纪委通过某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周宁1人就顺藤摸瓜查处10名党员干部;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原副大队长程俊山多次行贿,累计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 行贿与受贿,本就是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但曾几何时,在一些腐败多发领域和环节,一定程度上存在“处理受贿者较多、处理行贿者较少”的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行贿者的渔利空间越来越小。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各级纪委监委在依法严惩行贿者本人的同时,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经济收入、职务晋升等不法利益也坚决依法依纪予以没收、追缴和取消。 一宗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的450万元贿赂款和行贿人违法所得3120万元被全部追缴。这是深圳市监委成立后,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首次追缴通过行贿的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利益的典型案例。 深圳市纪委监委把建立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机制列为2018年的工作重点。同时,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准确认定行贿人违法所得的数额,并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全部追缴。这一新的工作要求,不仅能为国家挽回巨额损失,而且对行贿犯罪形成强有力打击。 “监委成立前,纪委重点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监委成立后,我们在工作中将对行贿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提到了同等重要的程度,行贿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要被全部追缴。”深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对行贿人违法所得的成功追缴,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形成了对行贿行为的强大震慑,“这得益于新的反腐体制的建立,初步彰显出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制度优势。 “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是弱化对受贿的惩治,而是要补齐打击行贿的短板。”江苏省监委委员葛夕芳介绍,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江苏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方案,强调要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各项职能,严肃查处涉嫌贪污贿赂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以扬州市邗江区为例,该区纪委监委对十八大以来660件案件进行汇总分析,重点关注贿赂案件中出现的“围猎”问题,逐一摸清行贿人的社会背景、行贿动机等要素。通过严密周全的排查网络,对“围猎者”采取反包围措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不断完善行贿信息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制作行贿人“黑色清单”,将行贿人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违纪违法犯罪情况等逐一入档,并运用到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日常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廉政查询等工作当中去。 “在严查行贿者本人的同时,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资格资质、荣誉奖励等,也要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取消,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江苏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许力夫说。  
  • 2018-07-2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利剑出鞘,再显锋芒。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反馈引起广泛关注,相关反馈意见条条客观中肯、件件切中要害,充分展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坚韧与执着。对被巡视党组织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做好巡视整改这个“后半篇文章”,特别是对于巡视反馈中指出的选人用人方面问题,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不折不扣做好整改。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和关注被巡视党组织选人用人方面问题。十八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就将“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四个着力”之一。此后,在中央公布的每一次巡视反馈意见中,关于选人用人的巡视检查情况都是重要内容。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发现、反馈和整改,对于匡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严管党治吏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按照“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围绕组织建设,重点就是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在本轮巡视反馈中,关于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表述非常严肃、直接、具体。比如黑龙江省选人用人问题反映较多,整治买官卖官、“带病提拔”问题不够有力;湖南省有的领导干部不信组织信关系,热衷投机经营;文化和旅游部少数干部选拔任用把关不严,执行有关制度程序不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问题比较突出;中核集团突击提拔干部、“近亲繁殖”问题较为突出…… 巡视反馈的每一句话,都有充分、准确的事实作为“底稿”和依据,是可以“追溯”的。对这些问题,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不能采取所谓“鸵鸟政策”,视而不见、遮遮掩掩,必须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要层层压实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那些在巡视中被发现的跑官要官者、买官卖官者、搞裙带关系者、被“带病提拔”者、档案造假者,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处置。对巡视发现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按照中办最近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具体情节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任何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都会在巡视整改“试金石”面前败下阵来。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落实到巡视整改工作中。习近平总书记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深刻阐述的这一路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属第一次,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开创性贡献,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反馈明确要求巡视整改必须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决整治跑官要官、裙带关系、干部日常监管不严不实等问题。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党组织,要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落实到选人用人方面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中。既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更以整改促改革,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建立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 2018-06-27
    浅析对“不认真履职贻误工作的行为”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定性处理来源:纪检 精锐参考    作者:莫莫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129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生在2016年10月1日前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认真履职贻误工作的行为,经纪检部门立案查实后,可以依照上述条例之规定,按行为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警告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案例 A市B区C镇副镇长许某某分管期间规划建设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问题。某年期间该镇发生违法用地477宗,总亩数为497.34亩。C镇副镇长许某某(中共党员)在分管规划建设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疏于管理、监管不力,造致辖区内“两违”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情况严重,B区纪委给予许某某等党内警告处分。 二、2016新条例规定的不同理解 20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后,相对旧条例,行政行为失职、渎职处置的规定不再进一步细化。针对上述案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履行本职工作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定性,各处理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许某某作为分管规划建设的主要领导,工作期间监督不力、工作贻误、失职失责,其行为已构成20条第4款规定之“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作为新增条款,本规定相应2003《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129条之规定,并没有涵盖列举所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违纪行为,仅以兜底条款的形式来处理新《条例》第十章未涉及但又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上述许某某的行为属于规定之“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应适用125条条规定对其进行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在社会上或者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3)项规定,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以“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定性处理。 三、解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对上述典型案例以“在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定性处理”;上述典型案例中的党员公务员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前,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等的行为,都是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违反工作纪律,失职违纪定性处理。修订后的20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工作纪律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一系列工作。新《党纪处分条例》是对旧条例规定的一种涵括延伸,即相对于旧条例内容规定而新条例内容未涉及的工作纪律,新条例一概以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进行涵括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该条第(三)项 的规定较为抽象笼统,“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单指不勤政或是要求不作为行为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影响才符合构成,没有进一步予以说明。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不作为且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行为,依照《公务员法》第53条第(3)项、新《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将该行为定性为违法,提升到法律层面处理(有别于严重不作为并造成后果的行政行为),无论是“打击罪犯”或是“党纪教育为主”,均有失偏颇。打个比喻,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出勤、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拖沓是一种贻误工作的表现,有别于不作为、监督不力、失职失责并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行政行为,若等同两种行为并一概以违法规处,实犯“举重以明轻”之嫌。也即是说,新《党员处分条例》实行纪法分开,对于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但未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较坏的行政行为,不应再以行政违法论处。 个人认为:在党纪处分工作中,对党员公务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但未造成损失、影响的轻微行为,将其定性为行政违规之违反工作纪律进行处理更为适合。
  • 2018-06-13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   山东省纪委通报4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 为充分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持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近日,山东省纪委通报4起诬告陷害诽谤党员干部典型问题,分别是: 1.招远市农业局原局长、市委农业工作委员会原书记王兴田散布谣言诽谤多名党员领导干部问题。 2016年8月,王兴田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线索期间,向核查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随后,在县市区换届考察前夕,王兴田主观臆造该核查组负责人多封举报信,同时为混淆视听又编造该市多名党员干部举报信,独自或委托他人匿名寄送有关单位,严重干扰换届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另外,王兴田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3月,王兴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和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唐光云诬告莱城区领导干部问题。 2018年1月30日,莱芜市莱城区分管领导为了解砂石资源整治真实情况,在以电话形式向曾经举报某砂石场有关问题的唐光云反馈了解情况时,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唐光云在无任何根据情况下,以该区分管领导中午醉酒为由向有关单位进行举报,意在使其受到纪律追究。因唐光云尚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2018年2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3月,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三十八户村村委会主任徐长虹诬告村党支部负责同志问题。 2017年9月,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前,徐长虹为达到使该村党支部负责同志受到纪律追究,从而增加自己当选村党支部书记几率的目的,在明知本村两名村民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情况下,仍歪曲事实真相,故意举报该村党支部负责同志为两名村民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17年12月,徐长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职工张连芹利用网络贴吧诽谤局领导干部问题。 2016年,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内部人员职务调整,张连芹因未获提拔心存不满,便于2016年8月15日,使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通的手机卡上网,分别在百度德州贴吧、乐陵贴吧和庆云贴吧发帖,无中生有、虚构事实,诽谤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领导干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乐陵市公安局对张连芹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另外,张连芹还存在其他违规问题。2016年9月,张连芹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工作单位。
  • 2018-05-1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1.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卫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张华违规收受超市消费卡问题。张华分别于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国庆节前,分三次收受下属单位人员赠送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超市消费卡,共计5张。2018年3月,张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追缴。(北京市纪委监委) 2.山西省霍州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冯安红、稽查科科长卫登云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8年2月6日,冯安红、卫登云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违规接受霍州市陶唐峪乡中心卫生医院院长陈国华和该院职工乔文艺组织的宴请,并在工作日中午饮酒。2018年2月,冯安红、陈国华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卫登云、乔文艺分别受到记过处分。(山西省纪委监委) 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刘洪借培训之机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刘洪先后五次到贵阳、西安、南京、酒泉、呼和浩特等地参加培训,开班前后前往深圳、广州、咸阳、武汉、兰州、西宁、张掖、嘉峪关等地旅游,公款报销个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8303元,多报销差旅补助5040元,共计13343元。2017年6月,刘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责令退赔相关费用。(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4.浙江省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许忠勇及员工王吕星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9月,许忠勇在操办其儿子婚礼期间,指派王吕星担任婚礼用车调度。王吕星擅自动用公司5辆公车,往返上海、宁波栎社机场、宁波火车站等地共计6次,用于接待参加婚礼的客人。2018年3月,许忠勇、王吕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费用被追缴。(浙江省纪委监委) 5.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计财处车队队长郁永东私车公养问题。2017年9月至10月,郁永东先后3次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共计1044.54元。2018年2月,郁永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江西省纪委监委) 6.河南省偃师市工信委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侯宏欣违规收受节礼问题。2018年2月8日下午,侯宏欣接到所管辖范围内某企业王某电话邀请后,驾驶单位公务用车到该企业违规收受企业赠送的年货节礼。2018年2月,侯宏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河南省纪委监委) 7.湖北省随州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万正强操办女儿婚事收受礼金问题。2017年1月,万正强在为女儿操办婚事过程中,违规收受17名随州市机关干部、下属和民营企业主所送礼金2.18万元。为表示感谢,万正强在随州市某小区内餐馆宴请了部分送礼的机关干部及亲属。2017年7月,万正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北省纪委监委) 8.湖南省宁乡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汤智斌违规收受红包礼金、礼品问题。2013年至2018年,汤智斌先后14次违规收受宁乡市坝塘镇、黄材水库管理局2名党员干部所送红包礼金礼品折合共计9.7万元。汤智斌接受组织调查谈话时能够如实交待问题并认错悔错。2018年4月,汤智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违纪所得被收缴。送礼人员移交宁乡市纪委监委处理。(湖南省纪委监委) 9.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孙秋官等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7年11月24日下班后,孙秋官应某管理服务对象公司总经理赖某邀请,会同京溪街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余学芳,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专职副主任江亮基,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马刚,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王明敬,办事处城管科科长张甲忠等5名机关干部,前往惠州市某度假村住宿泡温泉、接受宴请;次日中午6人到赖某的农场饭堂用餐后返回广州,并在临走前每人接受赖某赠送的1盒蔬菜特产。全程共计花费约6000元,均由赖某个人承担。2018年3月,孙秋官、余学芳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江亮基、马刚、王明敬、张甲忠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广东省纪委监委) 10.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谭本宣违规报销个人费用、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6年5月,谭本宣以到主城区开会及到石柱县学习考察为由,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030元,并将其招待朋友产生的4659元餐费公款报销。2016年8月,谭本宣组织并参加单位职工家庭聚餐,将2248元餐费公款报销。2017年12月,谭本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清退。(重庆市纪委监委) 11.甘肃省文化艺术研究所原所长顾善忠违规公款购买礼品、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顾善忠先后11次安排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公款购买土特产赠予他人,开支2.57万元。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顾善忠担任所长期间,省文化艺术研究所以会议工作人员补助、会议期间单位值守人员补助、坐班岗位津贴、调研工作人员补助等名义多次向职工违规变相发放津补贴共计5.59万元。2018年2月,顾善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甘肃省纪委监委) 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高峰违规接受被监管单位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的问题。2017年3月、“五一”期间,高峰违规接受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张某宴请。2017年9月3日至5日,高峰接受铁门关市第九景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郑某安排的旅游活动。2016年4月至8月,高峰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餐费7060元,由投标单位库尔勒天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高峰还有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2月,高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委)
  • 2018-05-0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刘迦 【基本案情】 魏某,中共党员,某市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刘某,中共党员,该单位党委委员,行政一把手。 2016年至2017年,该单位有9笔3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未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是刘某个人决定,致使其中4笔给党和国家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魏某作为党委书记,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没有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重一大”的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魏某的行为违犯了工作纪律,构成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失职违纪行为,魏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刘某作为该单位行政一把手,对单位多笔大额资金使用,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而个人决定使用,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党纪评析】 (一)魏某违犯工作纪律,构成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失职违纪行为 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失职违纪行为,是指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组织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由于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而出现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行为方式: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二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必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才构成该违纪行为。党组织负责人只要具有上述三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该违纪行为。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按一种违纪行为论处,不合并处理,在量纪时作为量纪情节予以考虑。该违纪行为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上述“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二)刘某违犯组织纪律,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 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而故意违反议事规则。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违反党章第十条第(五)项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重大问题”,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是指应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下列问题: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是指对重大问题,既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又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刘迦)
  • 2018-05-0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4-18 11:23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甲某,某区环保局副局长(分管下属环境监察支队),中共党员。2016年7月,某工程项目被辖区环境监察支队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项目老板李某请托甲某帮忙协调,并送予甲某好处费5万元,后甲某通过向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张某打招呼,使张某撤销了对该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对于甲某收受李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张某并不知情。 案例二 乙某,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11月,某房地产项目因违规占地,被辖区国土资源局勒令整改并罚款50万元,项目老板孙某请托乙某帮忙协调,并送予乙某好处费10万元,后乙某通过与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进行沟通,并最终免除了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但赵某对于乙某收受孙某10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并不知情。 案例三 丙某,某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辖区教育局局长贾某之妻,中共党员。2017年4月,王某因其小孩就读辖区重点高中的事情,请托丙某帮忙协调,并送予丙某好处费5万元,后丙某通过其丈夫贾某的工作职权,帮助王某顺利解决了此事。但贾某对于其妻子丙某收受王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情不知情。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普通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二中,乙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三中,丙某的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在审查调查期间,对于甲某、乙某和丙某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应分别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分别给予其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评析意见】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公职人员,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一、如何区分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 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两种类型,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普通受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受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实践中,由于认定二者的方式不同,裁判所援引的刑法条款亦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 第一,从职权行使的角度来看,普通受贿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相关行为。而斡旋受贿则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相关行为。对于如何区分上述两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二,从所谋取的利益来看,普通受贿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仅限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普通受贿在实践中多表现为直接的权钱交易,不需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斡旋受贿则需要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现权钱交易。但这并不是区分二者的实质性标准。案例中,甲某和乙某均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但在认定中却分别属于普通受贿和斡旋受贿。 结合上例,在甲某和乙某为请托人谋取的均为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下,对二者的区分主要从职权行使的角度展开。案例一中,甲某作为某区环保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支队),其打招呼给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张某的行为,属于《纪要》所规定的“利用了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甲某的行为属于普通受贿;案例二中,乙某作为辖区工商管理局局长,其向本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协调减免处罚的行为,属于《纪要》所规定的“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应认定为“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乙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 二、如何区分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分别规定了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对二者的区分如下: 第一,主体不同,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规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规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中,行为人是利用其既有身份(如是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身份),实施上述行为。 第三,法定刑不同,斡旋受贿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照该罪罪名定罪处罚。对比来看,斡旋受贿罪的法定刑要高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刑。 三、特别说明两个问题 上述案例中,对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赵某和贾某),由于他们对甲某、乙某和丙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并不知晓,相关行为(如利用职权免除相关罚款等)如果构成滥用职权,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依据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据此,案例三中,如果贾某事后知道其妻子丙某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而不要求其退还或上交的,则应认定为贾某具有受贿故意。相应的,丙某便不再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按照受贿罪的共犯处理。 (李丁涛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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